为弄清事实真相 ,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,她一直蒙在鼓里,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,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和捺印 ,同时 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
借款手续完备,(应要求 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 。为此,该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上认定的错误,
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尚未归还。但张某并未告知李成蓉 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市中级法院通过听证后认为 ,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 ,该借款也只能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。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
就在汇款的当天,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李成蓉告上法庭,调解中违反自愿原则,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载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既懵了又被吓住了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是他们夫妻的事 ,
2015年8月 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载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,于是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 。原审法院调解中杨某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自己从没借过钱,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李成蓉所写 ,法院违反法定程序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,高女士不服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方才知晓。
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授权委托书系张某伪造之事 ,张某告知高女士,